保管人(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存货人和保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仓储合同。双方同意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共同信守合同。 第一条 储存的货物 包括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性质、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标记。 第二条 货物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资料: 。 第三奈 货物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 第四条 保管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次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就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当事人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保管费率为 元/(天·吨),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总保管费为 元。费用在货物交存保管的 天内交付给保管人,保管到期前交付。结算办法: 。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寅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的,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向保管方支付违约金 元。 (3)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元/(天·吨) 3. 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 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 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 第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 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同意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保管方(章) 存货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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