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仓库管理的产品合理化,特制定本制度,所有入库产品的管理事项,均应依照本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产品,是指为满足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类产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产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产品账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产品运输等。 (二)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四条 各类产品的存量,应由仓库进行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供货,以期达成供货、适量、适时的产品供应目标。 第五条 销路广的产品,仓库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六条 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产品,应由仓库加以控制,产品存量达到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补充购货。 (三)进货 第八条 仓管部门应将每次入库产品,于次日清晨上班以前详加验收,并将产品到号登记入账,凭以控制每件产品的性能。 第九条 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成规格办理产品验收手续。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处理。 第十条 因试用、展销、更换、退货、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产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如有损坏,应由仓库合同服务部鉴定维修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如果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应由领货人依据产品的价格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仓库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产品破损、性能改变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送货部门,否则概以产品完好论处。 第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在销货退库时未经仓管部门签字而自行在销货报告上签注销货予以退库。 (四)出货 第十三条 仓库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①交货。 ②交客户试用。 ③示范展销。 ④本生产部员工职前或在职培训时使用。 ⑤展示中心陈列。 ⑥本生产部各部门田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十四条 除上述各种原因出货外,仓库可随时视实际需要对各分厂出货。 第十五条 除仓库凭分厂填具的“产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领货人出示经其单位主管批推的“产品(供应用)领货单”及“产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向仓管人员提货。 第十六条 仓库在接到分厂的订货单时,应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需调拨供应时,也应于当日答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十七条 仓库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及对各分厂市场需要的预测,将库存产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厂。 第十八条 仓管人员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出货资料入账,以利存货控制。 第十九条 各部门人员向仓管人员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上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应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二十条 领货人在领出产品时,仓管人员应详细检查产品性能、质量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 第二十一条 产品领出后,严禁领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产品转移给其他同事或其他单位,仓管人员严禁将领出产品随意更换给客户。 第二十二条 库存产品经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暂时交予客户试用的,则应按规定办理。 |
(五)试用 第二十三条 为了做好市场推广并做好客户服务,本厂的部分产品可应顾客要求做短期试用。 第二十四条 为保持产品流通,各种试用产品均应依产品试用规定期限归还,营业部门主管的试用期限批准权限最高为7日,如因特殊情形需超过此期限,应事先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副总经理批准,书面报告即日交仓管人员作为同意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试用的规定 营业人员在外试用产品最多不得超过3件,加超过3件,而欲再行出货时,则“产品(供应品)领货单”及“产品(附件)领货记录卡”需经仓库主管批准签字后始得出货(分厂由单位主管批准签字)。 第二十六条 生产部各部门主管应随时检查试用产品中有无未经批准而超越试用期限的现象,如果仓库现某单位试用产品有超越期限的,则该单位主管应立即追回试用产品并交还仓库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产品试用时,应有客户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产品试用签收单”,并应填明客户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约定的试用天数,由仓库主管负责审查。如因特殊情形无法取得正式“产品试用签收单”时,应于试用当天将“产品试用签收单”上报单位主管签字,交仓库管理部门收存,仓库主管应根据该签收单上所列的资料派员查验。 第二十八条 “产品试用签收单”应于出货的当日交仓库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九条 “产品试用签收单”的内容必须与事实相符,所有栏目均应如实详填,营业人员不得假借理由伪造“产品试用签收单”。 (六)调货 第三十条 为协调各地需要,仓库应保存各分厂库存产品动态记录,并根据需要,随时发出调货通知。 第三十一条 各分厂与生产部各营业部间的调货,应由仓库以“紧急调货单”形式统筹办理,严禁各单位间擅自进行产品调拨。 第二十二条 仓库的“紧急调货单”应视为调货命令,各部门对生产部仓库所发出的“紧急调货单”,除非该产品将在3日内交货,否则均不得对该“紧急调货单”的要求予以拒绝,并应依通知的内容,尽速于2日内(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将调货手续办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 如果分厂以将在3日内开立发票销货为由,拒绝调货,则仓库应根据销货报告与存货账表查核该本位对调货通知的答复是否属实。 第三十四条 仓库的“紧急调货单”以及分厂对调货的答复,均应以书面办理,但紧急时由主管以电话联络,随即补发书面通知并在备注栏内加注电话联络的日期、时间等。 (七)保管 第三十五条 仓库及分厂可就现有的仓库场所,分别陈列各类产品并予保管。 第三十六条 各仓库的管理人员应负资办理该仓库产品的出货、储存、保管、检验及账务表报的登录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仓库答理人员对于所经管产品的排形以利于先进先出的作业原则分别决定储存方式及位置。 第三十八条 库存产品应考虑避光、避热、防潮等因素,妥为存放,仓库内部应严禁烟,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库存产品如有报废或损毁,仓库管理人员应即填写“产品送修单”产品送交服务单位维修。 第四十条 除各仓库除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仓库。 第四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对于所经管的库存产品应于严密核对清点,各仓库应随时接受单位主管或财务部人员的抽检。 第四十二条 每年年末,仓库应会同财务部、服务部等共同办理总盘存,盘存时必须实地查点产品的规格、数量是否与账面的记载相符。 第四十三条 盘点后应由盘点人员填写盘存报告表,加有数量短少、品质不符或损毁情况,应详加注明后由仓库管理人员签名负责。 第四十四条 盘点后如有盘盈或不可避免的亏损情形,应由仓库主管呈交生产总监核准调整,如因仓库保管人员责任使库存产品短少时,则由仓库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十五条 直接保管产品的仓库保管人员出现异动时,应该由其所后的单位主管查验库存产品的移交清册,再由交接双方会问监交人员实地盘存。 |
(八)产品账务作业及其作业流程 第四十六条 产品进货如系新购,采购部门应负责在产品抵库前3日内将有关的订购单提单、验收单等交仓库管理部门,由仓库管理部门凭验收登账;抵达仓库的商品如果属于产品类,则仓库管理人员应将其型号等详列于“型号登记簿”上,如果属于供应品,则应将其规格、数量等详细登入“存货日记薄”上,仓库管理部门应于进货当日,根据实际进货的规格、数量填制“产品(供应品)进库单”,除第四联自行留存外,其余—、二、三联应即转送财务部入账。 第四十七条 各分厂的进货应凭“产品(供应品)订货单”向厂内仓库订货。 第四十八条 仓库管理部门对各分厂的订货,应于接到订货单的当日答复并出货,出货时应填制“产品(供应品)调拨单”,除第四联自存外,第一、二、三联应连同产品寄送进货部门签收。 第四十九条 各分厂在收到仓库管理部门寄来的产品时,应即根据“货品交运明细表”及“产品(供应品)调拨单”上所载的进货内容办理验收进货手续,在“产品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入账,“产品(供应品)调拨单”应于验收无误签收时,将其第二联寄还仓库,第三联连同“货品交运明细表”第二联寄送财务部,第一联自行留存。 第五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就所保管的产品按型号或规格分别记于“型号明细表”或“存货日记簿”上。 第五十—条 任何一种库存产品的出货,都应该由领货人出示经单位主管签字的“产品(供应品)领货单”,营业单位人员并应另填“产品(附件)领货卡”等,作为仓库出货的凭单。 第五十二条 “产品(供应品)领货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领货人交本部门会计员处存查,第二联出仓库管理部门存查。“产品(附件)领货卡”由仓库管理部门于每月月底当天将营业部门各月内所领出产品尚未还仓部分逐一按姓名过入新产后,发文至各部门并由各部门会计员统一代为保管。 第五十三条 库存产品出货后,仓库管理人员应于当日将“产品(供应品)领货单”上的记载登入“型号登记簿”中有关的记载栏内,作为该产品去向的追踪,“产品(附件)领货记录卡”则应于出货时,由仓库管理人员签注后,立即交还原领货人。 第五十四条 领货人应在出货当日即行开立发票领货,否则应于出货当日下午下班前将领出的产品归还仓管单位。如客户试用产品无法还仓时,应在出货当日下午下班前,将客户正式盖章签收或单位主管签字的“产品试用接收单”,交仓库管理人员保管。 第五十五条 生产部各营业部门的会计员在开立发票时应先核对“交货通知请示单”内有关客户名称、型号、号码等的记载是否与“产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上所记载的内容相符,同时根据卡上所记载的内容详细记载于发票摘要栏内,不得误登或漏登。 第五十六条 领出的产品如系供客户试用、展示或更换等需要还仓时,原领货人应将产品及“产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一并持至仓库,出仓管人员负责验收后在“产品(附件)领用记录卡”上签收,并将原领货人的“产品(供应品)领货单”加注产品还仓日期后作废。还仓的产品如果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缺情形时,仓管人员应依据实际验收情形,另行填制“产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表”,交由领货人签认后,第一联由领货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管人员留存。 第五十七条 当生产部营业部门在销售产品时应客户要求必须估回旧货时,应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事先请示核准后,方可办理估回旧货手续。旧货估回时,应立即填制“产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旧货估回”等字样,并依“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产品向仓管单位办理产品进仓手续。 第五十八条 仓库管理人员于收到估回旧货的产品时,应依“产品(供应品)进库单”上所载的内容,办理签收入账手续,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第一联交单位会计员附在当日的进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由仓库留存。 第五十九条 当营业部门在销售产品时遇有销货退回情形发生时,应立即填制“产品(供应品)进库单”,同时在备注栏内注明“销货退回”字样,按“权责划分办法”的规定呈请签准后,连同产品向仓库管理部门办理货物进仓手续。 第六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该在收到销货退回的产品时,进行详细检查,如无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应在“产品(供应品)进库单”上予以签收,同时登入“产品登记簿”内,并将“产品(供应品)进库单”的第一联转送财务部入账,第二联交由原持货人持回,交单位会计员办理销货退回手续,并附在当日的销货报告上一并送交财务部稽核,第三联仓库管理部门留存。如产品经仓库管理人员检查发现有毁损或附件短少情形时,应依实际验收的情形另行填制“产品(附件)毁损赔偿明细单”交出原持货人签认后,第一联由原持货人留存,第二联送财务部扣款,第三联由仓库管理人员留存。 第六十一条 产品出货后,如系耗用,领货人应填具“附件(供应品)耗用单”,并依“权责划分办法”规定呈报核准后,交仓库管理部门凭以销账。 第六十二条 各营业部门会计人员在填制销货报告时,不要漏填产品型号。在产品未经出货的情况下,各营业部门会计员不得擅自虚开发票。如因实际需要应由该笔交易的经办人事先书面呈报所属副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事先开具发票,该书面报告应随同销货报告转送仓库管理部门进行保管。 第六十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每日根据销货报告分别销账,不得误销或漏销。 第六十四条 库存产品如因不可避免的因素,导致毁损或待料时,仓库管理人员应填写“产品送修单”注明缺件或故障情形,连同产品送服务单位维修。分厂若无法解决时,也应填写“产品送修单”,并将货物寄送仓库管理部门,统由仓库管理部门转送服务部维修。 第六十五条 “产品送修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仓库管理人员存查,第二联出仓库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由服务部留存,第四联由服务部填好预定修理完成日期后,寄还送修单件交仓库管理人员收存。 第六十六条 服务部修好送修的产品后,应将原留存的“产品送修单”第三联及产品由仓库管理人员签收后收存,如该产品是分厂送修的产品,则仓库管理人员应于2日内寄还送修单位。 第六十七条 分厂送修的等处产品,由仓库办理调拨手续转由仓库进货,否则一律视为存货账上的库存产品。 第六十八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于每日自行清点所经管的产品,分厂的仓库管理人员应于每周周末及每月月底当天清点后,填制“产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寄送总厂仓库管理部及财务部核对,仓库管理部在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呈报到上月底止的全生产部“产品存货月报表”及“供应品存货月报表”。 (九)产品运输 第六十九条 所谓产品运输是指经仓库出库的一切产品在销售前的运送。 第七十条 对于有关仓库与各单位之间的产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货品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概由仓库负出,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第七十一条 对库存产品,除由生产单位备置车辆运输外,还要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由仓库会同总务部交由托运处进行托运。 第七十二条 产品在运输前,仓库管理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事项,以确保产品的运输安全。 第七十三条 产品交运时,仓库管理人员除应将交运件数详细记载于“货品交运明细表”上,交由运送人员持单运往收贷单位凭以签收外,还应另行填写“产品(供应品)调拨单”寄往收货单位签复,同时作为收货单位进货的入账凭证。 第七十四条 当产品经由生产部的车辆运送时,有关车辆的调配等均依“车辆管理办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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