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产品管理行为,使本公司产品管理更加合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产品,是指为适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类型产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起草制定,凡生产部有关产品管理各项事宜如存货、进货、出货、调货、试用、保管等均应遵照本细则执行。 (二)存货管理 第四条 为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产品销量,同时为了达到适货、适量、适时的产品供应计划要求,本公司所有产品的存货都由物流部仓库控制。 第五条 仓库工作人员广每月1日会同销售部、生产部人员分析畅销产品库存量的留置方案,确定员合适的产品库存量。 (三)进货 第六条 本公司所有产品,包括购入材料、退货、残次品,均由仓库人员验货后入库。 第七条 仓库人员应将每次验收后进库的产品按照产品型号登记入账。 第八条 应依订购单、提货单和验收单等所列的产品品名、型号或规格等办理产品验收手续。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立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 (四)出货 第九条 本公司所有出货事项,仓库都应凭“产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 第十条 仓库接到订货单,即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需调拔供应时,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 第十一条 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及市场需求预测资料,随时注意库存变化。 第十二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账,以利存货控制。 第十四条 各单位人员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仓管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擅自入内。 第十五条 库存产品经办理出货手续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与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五)试用 第十六条 为推广市场及服务客户,部分产品可应客户的要求,做短期试用。 第十七条 为保持产品流通,各型号产品均应依试用规定期限归还,销售主管的试用期限核准权限最高为7日;若因特殊情形而需要超过此期限者,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及希望延长天数,报请所属销售经理核准,书面报告即日转交仓库作为延长试用的凭证。 第十八条 试用规定:领取试用产品一次不得超过3件,如超过3件,应填写“产品(供应品)领货单”,经销售经理及仓库主管批准后出货。 (六)调货 第十九条 为保证产品供应,仓库应根据需要,随时发出调货通知。 第二十条 调货应由仓库以“产品(供应品)调拨单”统筹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仓库工作人员的“紧急调货单”应视为调货命令,各单位对仓库所发出的“紧急调货单”,除非该产品将于3日内交货,否则均不得对该项调货要求予以拒绝,并应按通知的内容,在两日内(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算)办理完毕。 (七)产品运输 第二十二条 本条所称“产品运输”是指已经抵达仓库的产品在其正式销售之前的运送,产品抵库前的一切运输均由采购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洽办。 第二十三条 有关仓库与各单位间的产品运输,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货品包装托寄、保险和索赔等,由仓库负责,并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库存产品的运输,除出公司备置车辆运输外,适应实际业务需要,由仓库会同市场营销部洽请托运处托运。 第二十五条 产品运输前,仓管人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和搬运等事项,以确保产品的运输安全。 第二十六条 产品交运时.仓管人员除应详细填写“货品交运明细表”,交由运送人员持单运行收货单位凭以签收外,还应另行填写“产品(供应品)调拨单”寄住收货单位签复。同时作为收货单位进货的入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凡产品经由公司车辆运送时,有关车辆的调配等均依《车辆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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