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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电子合同有效性背后的法律逻辑解读
作者:admin;更新时间:04-04 12:36

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表现形式,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存在诸多不同,由此产生很多新的法律问题,证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随之产生。


结合传统纸质合同向电子合同“进化”的过程,契约锁在本文中针对《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相关法律条文,解读电子合同合法有效性。


一、有关传统合同的概念


纸质合同签字、盖章的习惯沿用已久。随着长期的实践与研究,人们对什么样的合同具有法律有效性逐渐形成成熟的法律基础和体系,并对合同有效性的判定标准达成共识,即通过确认合同主体、合同订立形式、合同生效时间、生效地点判断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1、什么是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通常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3、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合同法》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4、合同的生效地点:《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有关电子合同的发展与演变


随着电子商务逐渐兴起,在《合同法》的修订与完善过程中,有关电子合同的概念初具雏形。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从上述规定可见,虽然在早期的《合同法》虽然没有对电子合同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肯定了其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合同的合法性,并在法律实践与应用中不断完善和丰富,例如:


1、2013年商务部公布《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将电子合同定位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发生争议,则应更多地适用《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成立及生效的相关规定;如果涉及到合同签约主体的身份认定以及电子采购单的证明效力等问题,则应更多地适用《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


如果说《合同法》保障了合同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同时确立了数据电文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表现形式。那么,2005年《电子签名法》的施行则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肯定了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


1、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电子签名法》,针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进行了进一步的法律定义,成为电子合同得以广泛应用的法律基石。


2、《电子签名法》“第一章 总则”中,对“数据电文、电子签名”进行了法律定义;


《电子签名法》“第二章 数据电文”中,对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进行了详细定义;


《电子签名法》“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中,对什么样的签名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及如何认证签名人身份进行了详细定义;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电子签名法》对《合同法》中确立的合同有效表现形式“数据电文”,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定义,并对“电子合同”的核心要素,即签署身份主体及数据电文的电子签署方法做出法律定义:


1、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电子签名法》没有对电子签名所采用的技术进行限制,而是对电子签名予以一般承认,赋予其起码的法律地位,并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给予明确规定:


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此处特别指出,“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即对签署身份主题做出严格要求。


2、数据电文: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八条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我们知道,电子合同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合同,结合上文中有关合同的生效时间、生效地点等问题,对于数据电文生效的时间与地点也需要给予明确规定,即:


(1)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收讫


《电子签名法》第九条 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一)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


(二)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应当确认收讫。发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讫确认时,数据电文视为已经收到。


(2)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


《电子签名法》第十一条 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接收时间。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接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和接收地点


《电子签名法》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法》结合《电子签名法》,对“有效的电子合同”给出了清晰的法律解释,包括:


1、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3、什么样的电子合同文件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可靠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电子签名的身份认证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由此,总结上述法律条文,可简单的理解为:满足以下条件的电子合同,即为“有效的电子合同”:


1、数据电文原件,能够可靠地保持内容完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


2、电子签名,能够标识签署人、签署时间,防篡改,满足法律规定的有效电子签名要求;


3、签署身份经过第三方有效认证,满足法律规定的认证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电子合同还需注意两个小细节,即:


1、《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并没有否定“不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用“非可靠电子签名”签名的电子合同,需要结合更多的上下游证据来证明其数据、签名的可靠性。


2、以下文书形式不适用于电子合同: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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