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版权转载请注明作者元常富
政府会计制度发现官方文件瑕疵错误,凡事不要迷信专家和文件,做事还要三思而后行。基建并账河南省财政厅有关指引文件出现重大错误,希望此文能引起河南省财政厅重视同时提醒大家不要被误导。
2019年是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实施元年,各地都在如火如荼的深入开展学习及落地活动,其中一些细节大家各有各的理解,官方出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解读也不少,给大家的帮助也很多。但是其中个别细节也不能完全照搬,不能教条主义,不能死搬硬套。比如基建并账有关问题就出现明显纰漏,希望此文引起重视。也希望财政厅及时更正或者给与解释。
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新旧衔接依据财政部新旧衔接相关规定给出了新老衔接的对照科目表,但是没有给出基建会计制度和新政府会计制度对接的相关办法和文件,或者是有但是我才疏学浅没有看到相关文件,若是有看到的请不吝分享一下。但是财政部没给的,我们的河南省财政厅很贴心的给了一个解决办法,这个文件是2018年12月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操作指引》,这个文件为大家基建并账指明了方向和工作方法,简直就是茫茫大海中的一座灯塔,在这里特别给河南省财政厅会计处点120个赞。你这个文件解决了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大问题。所有基层人员应该特别感谢财政厅的指引。
但是财政厅的文件作为官方制度和操作指引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其正确性应该是不容质疑的。我们普罗大众基层执行人员只需要执行即可,无需考虑正确与否,更无需考虑其中的瑕疵在哪里。错与对只是官方的事,与我们无关。可是对于小编这种超级追求完美主义的人,就是看不得一点瑕疵,尽管我的文章也经常出现瑕疵。但我会及时更正的。我出这个文章不是批判财政厅文件,只希望河南省财政厅能看到此文将其中的瑕疵或者争议能给个解释,也许是我个人的理解有问题或者学的不到位。一家之言大家仅供参考。
你要问我是干什么的?有什么资格怀疑政府文件的正确性?我只能告诉你,别管我是干什么的,政府的一切行为作为公民对其中的问题指正是有权利的。这一条够么?你也可以研究政府文件挑挑毛病啊。
我是个基层政府会计制度培训讲师,也是自媒体创始人从业者,属于学术派政府会计制度民间政策研究者,为政府事业单位提供政府会计制度咨询与培训服务,为政府会计制度改革落地鼓与呼,热切期盼我们的政府财务治理结构越来越好,越来越完善,热切期盼我们的国家治理通过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再上一个新台阶,期望我们的国家越来越好。
河南省财政厅的这个指引文件做的非常好,可以说解决了我们基建并账的几乎所有的困惑。但是其中的241预付备料款、242预付工程款两个科目对应到1511在建工程这个事怎么着都让我看着有点怪怪的感觉。既然是预付不是应该对应1214预付账款么?
这是在一次讲课中发现的问题,当时我就愣了,这事咋回事啊?难道是我怀疑错了?在场的学员也不能确定这事,也都觉得这事有点蹊跷。为此我专门翻阅了能翻阅的关于基建并账和新旧衔接相关文件,终于找到一个地方。
在行政单位新旧衔接文件和事业单位新旧衔接文件中共同的关于在建工程的描述总结如下:
新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在转账时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
附:行政单位新旧衔接文件规定原文摘抄: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物资和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事业单位新旧衔接文件规定原文摘抄: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预付账款”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单位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 “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而对应的河南省财政厅文件中关于预付账款部分的对照表却是241预付备料款、242预付工程款转入新账科目1511在建工程,这个貌似明显的错误不知道财政厅有关领导能看到不?
我直到现在在证据确凿能证明此文件有瑕疵问题的情况下还是在怀疑是我自己搞错了,不是人家的文件有问题。毕竟这是河南财政厅的官方文件,权威性在哪放着呢。我这么挑刺简直就是在挑战权威啊,不知道财政厅的人看到了是夸我呢还是批评我呢?
写此文的目的,也只是希望大家在学习各种政策制度的同时要带上脑子,多思考多对照,不要迷信权威专家和文件政策,专家也会有出错的时候。我们只希望擦亮眼睛不要被误导。也希望财政厅的工作能够再严谨一点,或者是这篇文章对应的问题是我自己理解错了,但愿如此吧,请看到此文的你给指导下,到底是我理解错了还是文件真的错了。到现在还怀疑是自己理解错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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