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最新消息!国务院总理:4月1日降增值税,5月1日降社保费率。
问题来了,企业签订合同发票怎么操作呢?
几个重点:
须知:增值税税率调整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行业:所有的适用16%降至13%、10%降至9%
涉及企业:一般纳税人(不是16%/10%,但是影响进项取得)
如何开票:跨期合同/项目处理,如:某2018年初建筑项目现在未完工涉及同时适用11%、10%和9%
如何调价:下面17%调至16%等法院判决案例给予参考
合同条款:条款应该包含内容、条款参考等
进项抵扣:跨期抵扣/加计扣除抵扣
有用户昨天提了这么一个问题,税率下降合同怎么签呢?我们可以借鉴之前的做法,小好给大家找了两个因为增值税税率调整打官司的“判决书”!看完这两个你就会明白多了。
一案例参考一
远鹏电气(北京)有限公司与广东迪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 决 书
(2018)京03民终15245号
关于远鹏电气公司主张的应予扣除的增值税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采购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包含17%的增值税税率金额,诉讼中双方认可自2018年5月起税率自17%减少为16%,则针对远鹏电气公司尚未付款且广东迪控公司未交付增值税发票部分货款,远鹏电气公司有权要求扣除相应税率变化导致的货款差额。远鹏电气公司的相应答辩意见,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经一审法院核算,广东迪控公司应向远鹏电气公司支付货款288629.55元(291545元-2915.45元)。
二案例参考二
林凤与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5民初3520号
原告林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合同开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460989.63元、税额146098.96元、税率10%,总价为1607088.59元);2、判令被告退还14610.41元总房价(已扣除546元)(补充:因增值税税率调整而产生的税差);3、判令被告退还132.82元代收契税;4、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苏州旭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第一、原被告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面积差异的原因根据第八条处理外,不再做变动,表明关于总房价款的调整因素仅限于房屋面积发生差异这一情形。
本院认为,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开发商的经营、销售成本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经通过合同第四条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补充条款第23条第5项的约定并不具有降税即降价的意思表示,故在没有降税降价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缴税、缴税的具体金额、种类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换句话说,如果增值税税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调,对房屋总价款亦无影响;
本院认为,开发商因销售商品房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系开发商的经营、销售成本之一,开发商在计算商品房的成本时将其考虑在内无可厚非,但原被告已经通过合同第四条作出固定房屋总价款的意思表示,且补充条款第23条第5项的约定并不具有降税即降价的意思表示,故在没有降税降价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被告是否缴税、缴税的具体金额、种类对于房屋总价款不产生任何影响;换句话说,如果增值税税率并非下降而是上调,对房屋总价款亦无影响;
综上,本院认为,因涉案商品房销售而产生的应税销售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11%降为10%后,不影响涉案房屋的总价款,现房屋总价款因面积差异原因变动为1621699元,被告根据上述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及收取契税的行为并无不妥,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林凤负担。
总结:同样因为税率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但是判决结果不一样:
前者是合同约定了税率所以要调价,后者买房子的是总价因此不调整总价。
三面对税率下降企业签订合同应该注意的8个涉税点
注意点1:设置税收政策变化特别条款。
增值税虽是价外税,但是与定价也存在密切关系,通常也是谈判重要考虑事项,4月1日前后签订合同中,需要就增值税税率下调事项进行明确,避免引发纠纷,当然这种民事约定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注意点2:关注合同生效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合同不代表合同立即生效,同时需要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注意点3:交易价款或报酬应含税。
从商业交易的惯例来看,交易价款应该包含税款,合同中明确交易价款为含增值税价款,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围绕增值税可能发生的争议,尤其在税改频繁期间。
注意点4:明确交易方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率)上存在差别,交易合同中应明确纳税人身份,必要时可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明确开票类型、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注意点5: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
取得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合规抵扣凭证或者不合规,对受票方都会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可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并就开具发票所造成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注意点6:注意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变更的税务处理。
如果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则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纳税人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其有利,必要时,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注意点7:价外费用的定性。
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额,不仅包括价款,还有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建议与价款没有关联的费用可以签订独立合同,避免被课税。
注意点8:注重三流一致,防范虚开风险。
三流一致,三证统一,合同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的税务处理相匹配,合同与企业发票开具相匹配,使得法律凭证、会计凭证和税务凭证的三证统一。
四附:最新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扣除率、退税率预测表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征收率 |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 3% | ||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5% | ||
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5% |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5% | ||
一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 | 5% | ||
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 5% | ||
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 | 5% | ||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5% | ||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 5% | ||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 1.5% |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2% | ||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2% | ||
一般纳税人 | 原增值税项目 | 税率 |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 | 13% | ||
销售或者进口: | 9% | ||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 扣除率 |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 | 9% |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 | ||
一般纳税人 | 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 | 税率 | |
交通运输服务 |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9% | |
邮政服务 |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 9% | |
电信服务 | 基础电信服务 | 9% | |
增值电信服务 | 6% | ||
建筑服务 |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9% | |
销售不动产 |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 9% | |
金融服务 | 贷款服务(含有形动产、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6% | |
一般纳税人 | 现代服务业 | 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 6% |
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6% | ||
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6% | ||
物流辅助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 6% | ||
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 6% | ||
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含放映在内的播映服务) | 6% | ||
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6% |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9% | ||
其他现代服务(除列举的现代服务业以外的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 6% | ||
一般纳税人 | 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项目 | 税率 | |
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 6% | |
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 6% | ||
旅游娱乐服务(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6% | ||
餐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 6% | ||
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 6% | ||
其他生活服务(除列举的生活服务之外的其他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活动) | 6% | ||
销售无形资产 |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 6% |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9% | ||
纳税人 |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 税率 | |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零税率 | ||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 零税率 | ||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 | 免税 |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
一般纳税人 | 出口退税 | 退税率 | |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 | 13% | ||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 | 9% | ||
其他退税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执行 | |||
外贸企业(2019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9年6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销售的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
读过这篇文章的人还读过:
4006199527